為鞏固近年來優化營商環境專項整治成果,形成優化營商環境的長效機制,護航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近日,松原市紀委監委起草《松原市關于破壞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以市委辦、市政府辦文件印發,對破壞營商環境行為強化責任追究,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監督推動打造良好營商環境。
《規定》共5章29條69項內容。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明確了《規定》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責任追究原則和破壞營商環境行為的定義;第二章為責任追究情形,共8條60項,對違反作風建設、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5個方面規定應該追究責任的各種情形,以及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予以免責的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第三章為責任追究方式及結果運用,共5條9項,對公職人員在責任追究過程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對各級機關、社會組織和公職人員予以追究責任的形式,以及責任追究對各級機關、社會組織和公職人員在評先選優、績效考核、干部考核評價中的影響作出具體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程序,共9條,對破壞營商環境行為從線索受理、查處、申訴回復、案件通報到備案等環節作出具體規定;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主要對駐松中省直單位人員破壞營商環境責任追究形式、《規定》解釋單位及施行時間等進行明確。
據悉,市州級出臺關于破壞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在省內尚屬首例。此次起草印發的《規定》,是對《松原市紀委監委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十二條舉措》的再深入再細化,“十二條舉措”提綱挈領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方法和措施,《規定》從強化責任追究角度,緊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不履職、不正確履職破壞營商環境責任等行為,為其劃出紅線、立下規矩、明確責任。(馬春生)